法律依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2001年》
第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集成電路,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
(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下簡稱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
(三)商業利用,是指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的行為。
第四條 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即該布圖設計是創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并且在其創作時該布圖設計在布圖設計創作者和集成電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認的常規設計。
第七條 布圖設計權利人享有下列專有權:
(一)對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進行復制;
(二)將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投入商業利用。
第八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經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登記產生。未經登記的布圖設計不受本條例保護。
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應當提交:
(一)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
(二)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
(三)布圖設計已投入商業利用的,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樣品;
(四)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五)委托代理機構的,還需提交代理委托書。